本约定书确认 (以下简称委托方)苏州工业园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对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受托目的和审计范围
(一) 委托目的:
(二)审计范围:
(三)报告用途及使用范围:
二、双方的责任
(一) 受托方责任
⒈ 受托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
⒉ 检查弊端不属于一般审计工作范围,但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产物资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有发生重大弊端的可能,受托方可将其情况报告委托方。
⒊ 受托方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也可将情况报告委托方。
⒋ 受托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采取事后重点抽查,加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难免存在会计报表的某些重要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又可能在审计中存在未予发现的问题。因此受托方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⒌ 受托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泄露给委托方以外的第三者。
(二) 委托方责任
1 委托方应对受托方开展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受托方的要求,提供被审计单位完整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以及其他在审计过程中所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2 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全部责任。
3 受托方认为需要发函向有关部门询证时,委托方应提供方便,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4 作为审计程序的一部分,被审计单位应提供一份审计声明书,对有关会计报表方面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5 委托方应按约定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审计报告。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受托方无关。
6 委托方应按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业务费。
三、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一)委托方将于 年 月 日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受托方将于委托方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后 天之内出具审计报告。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的,或者委托方要求加快出具审计报告的,均需通过双方协商变更约定事项。
四、业务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审计业务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差旅、食宿、翻译、文印等费用另行计算)。
(二)如果审计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审计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在了解实情后酌情调增审计费用。
五、本约定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六、签约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本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协力。
八、其他:
甲 方:(盖章) |
乙 方:(盖章)苏州工业园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经手人:(签字) |
经手人:(签字) |
电 话: |
电 话:0512-62889745 62889746 62889747 |
传 真: |
传 真:0512-62889749 |
地 址: |
地 址:苏州现代大道158#邻里中心新城大厦B402 |
邮 编: |
邮 编:21502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 帐号:44575-412-31956308091001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