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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0:16:09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财税[2005]8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5-23
实施时间:  2005-7-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