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 财税[2005]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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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发文时间: | 2005-5-30 | ||
实施时间: | 2005-5-30 |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2004)广发计字1305号],经研究,现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