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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0:24:13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20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1
实施时间:  2005-6-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呆账损失的审批权限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报送省国税局审批。

   “单笔(项)贷款呆账损失”是指截止到纳税人申请核销贷款损失日,单笔(项)贷款所需核销呆帐损失的累计数。

二、关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问题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凡母子公司体制的,其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一律为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其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为其分支机构(分行或分公司)。

三、(94)财税字第001号文中新办第三产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

1、新办第三产业所得税优惠的执行范围,除明确规定外,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执行。

2、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企业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享受新办商贸企业的税收优惠。

四、企业委托理财取得收入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理财取得的收入按投资收益的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如开发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合作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按非货币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如合同或协议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项目利润,合作各方分得的利润视同投资收益进行税务处理。

    六、投资公司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的扣除问题。

    对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支出可在不超过企业取得的各类收益的规定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效挂钩的有关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精神,除原已按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外,连续两年会计利润盈利的查账征收的工业企业也可自第三年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挂工资基数的初始确认按企业前两年的工资实际发放数的平均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实际发放数的人员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