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5]5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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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
发文时间: | 2005-5-30 | ||
实施时间: | 2005-5-30 |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发文内容: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38号)规定的精神,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