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机:86-512-6288 9745  |  返回集团
您现在的位置  :  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 法律法规 > 税务类 >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

法律法规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0:28:23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54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5-30
实施时间:  2005-5-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补贴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38号)规定的精神,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