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得著作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0:28:43 文字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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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54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5-30
实施时间: 2005-5-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得著作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东人民出版社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订合同,合作出版该组织拥有著作权的著作,并支付相应的著作权使用费(版税)。鉴于我国属于联合国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6章及《专门组织特权和豁免公约》第9节的有关规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享有税收豁免权的特殊情况,同意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取得上述著作权使用费,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