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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0:44:16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8]3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8-6-4
实施时间:  1998-6-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

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

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

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

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

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