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3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4-13
实施时间: 2005-4-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