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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0:54:01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3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4-13
实施时间:  2005-4-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