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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0:57:00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财税[2005]10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6-13
实施时间:  2005-6-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