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1:01:30 文字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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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4-13
实施时间: 2005-4-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