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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1:01:30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4-13
实施时间:  2005-4-13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