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4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3-14
实施时间: 2000-3-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249
发文内容: 近来各地屡有询问,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
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如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
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集团另一家公司,是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缴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
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
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
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
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
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31号)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