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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1:20:57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136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12-15
实施时间:  2004-12-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后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补征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4]2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海南普利制药有限公司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该企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该公司已办理完毕退税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