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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1:22:02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8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1-26
实施时间:  2005-1-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4]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一般工程和跨省工程)。

  三、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同时,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