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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1:22:40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财税[2005]2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2-2
实施时间:  2005-2-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