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1:24:38 文字大小: 【
大】 【
中】 【
小】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96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8-27
实施时间: 2004-7-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运营维护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3]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受中国华能公司、山东中华发电公司的委托,对其发电机组、电厂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委托方收取“运营维护费”。该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但企业必须就“运营维护费”单独核算,其物耗不得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