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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1:29:29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24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2-17
实施时间:  2004-2-1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3]357号)收悉。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以下
简称156号文件)第十七条中“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含义明确如下:
  156号文件第十七条“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规定中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包括一方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益的行为,如取得规划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通知书》、《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建设用地文件中当事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