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机:86-512-6288 9745  |  返回集团
您现在的位置  :  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 法律法规 > 税务类 > 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

关于纳税人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2:58:24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37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4-27
实施时间:  2005-4-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南海麦克巴泥浆有限公司泥浆销售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20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所称“泥浆工程”,是指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无论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