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3:17:50 文字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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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 财税[2005]1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7-21
实施时间: 2005-8-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锻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