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帐准备问题的批复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4:18:27 文字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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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85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9-2
实施时间: 2005-9-2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外资企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担保企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帐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款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