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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通告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4:22:53    文字大小:  【】  【】  【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委托市地税部门收缴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1号)精神,自2005年1月1日起,苏州市市区“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筹备金”由市总工会委托市地方税务局代为收缴。在广大纳税户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下,工会经费委托收缴工作进展顺利。
为进一步做5好收缴工作,现就有关收缴事项通告如下:
一、苏州市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近期要对今年以来缴纳工会经费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少缴、漏缴的要及时补缴。市总工会与市地方税务局将于年底前对各单位工会经费缴纳情况进行督查。
二、苏州市区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今年初,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暂缓收缴,目的是让这些单位尽快组建工会。现按规定,对苏州市区内至2005年9月底开业满一年、但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单位,由市总工会委托市地方税务局从2005年第四季度开始,按2005年度1至3季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收缴2005年度1至3季度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其中60%部分将在该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返回该单位工会。2005年第四季度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于2006年1月份收缴。
三、如需了解委托收缴有关事宜,可与苏州市总工会财务部联系。联系电话:65245023、65234388、65118683。
特此通告。
 
                                                       苏州市总工会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