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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4:28:02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5]16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30
实施时间:  2005-11-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湖南 
发文内容: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业务问题的请示》(潭地税发[2005]111号)收悉。关于霖园天桥商场和湘潭三大桥附属配套设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如何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地产税由房屋所有权人交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你市两企业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仍应依法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二、根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税施行细则》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所有的房屋,其房产原值为该企业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房产原值不清或者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或者评估确定。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湘潭三大桥附属配套设施无法确认原值,你局可依照上述原则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