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机:86-512-6288 9745  |  返回集团
您现在的位置  :  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 法律法规 > 税务类 > 关于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有关税收处理办法的批复

法律法规

关于从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有关税收处理办法的批复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4:32:58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115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12-7
实施时间:  2005-1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从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提取料件是否可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请示》(沪国税进〔2005〕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向海关总署了解,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进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结全部出口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考虑到保税仓库存放进口料件、出口监管仓库存放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同意对企业从境外外商购进、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的料件,予以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对企业从海关出口监管仓库提取的料件,不予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