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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4:33:20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财税[2005]15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12-1
实施时间:  2005-1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H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