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4:33:20 文字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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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文号: 财税[2005]15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12-1
实施时间: 2005-12-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H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