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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4:33:46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114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12-6
实施时间:  2005-1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0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