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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5:01:36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06]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3-30
实施时间:  2006-4-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