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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6 15:14:24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6]10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6-7-19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现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服装企业广告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把上述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