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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开展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通知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7 16:55:39    文字大小:  【】  【】  【
发文文号:  财会[2005]1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5-9-1
实施时间:  2005-9-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我国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我部在组织、指导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的同时,决定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定期组织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请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财政部成立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高级会计人才能力框架,组织协调开发培训教材,建立高级会计人才信息库,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指导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的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才培训的同时,负责培训对象的选拔推荐、考试考核和后期管理等工作。
北京、上海、厦门三家国家会计学院负责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实施,具体负责培训课程开发、教学组织、结业考核、学员档案库建设、教务管理等。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实施方案》(附件1)规定的培训对象选拔条件、程序等要求,认真选拔、考核、推荐培训学员。有关要求如下:
  1、申请与资格审查。具备条件的学员,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体制,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具体报名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对申请培训学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确定拟报送培训人选,原则上为5-10人。
  2、组织考试。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组织对培训人选进行集中考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会计、企业内部控制、企业管理综合知识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05年10月29日上午8:30-12:00,考试地点由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并提前通知学员。
  3、确定培训对象。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将考试试卷连同申请人申报材料于2005年11月2日前,一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报送的试卷和申请材料进行评卷和审核,确定培训人选。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从2005年开始,拟分期对全国通过选拔方式确定的培养对象进行培训。3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周期第1年先集中培训1个月,其后实行在职学习、实践考核与跟踪培训相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会计学院对学员的在职学习、实践、研究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集中培训地点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为确保培训质量,不断完善培训方案,2005年12月,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试办1期培训班,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四、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附件:
1、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实施方案
2、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项目选拔时间及安排


                                    二OO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