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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一)(2)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8 08:47:47    文字大小:  【】  【】  【

五、小企业应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短期投资的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六、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各种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1102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二、小企业应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持有的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

  短期投资应按照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量,当总市价低于总成本时,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三、会计期末,小企业应将持有的短期投资的总市价与其总成本进行比较,如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其市价以后又恢复,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当期短期投资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当期短期投资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金额大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跌价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如果当期短期投资总市价高于总成本,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四、出售短期投资时,按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除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以外,出售的短期投资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可在期末一并调整。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111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小企业应在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入账。带息应收票据,应在期末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三、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小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按应收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时,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小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支款通知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应按转作贷款的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小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收到或支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收票据到期,应分别情况处理:

  1.收回应收票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2.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应计提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四、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的利息,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小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1121应收股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及进行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企业应收被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购入股权投资时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购入的债券投资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也在本科目核算。

  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业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的债券,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应收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小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取得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债权投资利息。

  1131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

  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小企业,预收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小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小企业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按票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小企业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

  (一)以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借款本金并考虑借款期限,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

  (二)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其会计处理为:

  1.企业应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如果等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应按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如为现金折扣,应借记“财务费用”科目,下同)等科目,按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原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计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如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销售退回及销售折让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如果上述销售退回等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其会计处理应比照本制度中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有关销售退回的规定处理。

  (三)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则应按本制度中关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

  四、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地计提坏账准备。

  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查明原因,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预收的款项。

  1133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小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其他应收、暂付款主要包括:

  (一)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二)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四)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三、小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提取及转回等,应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141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有关的坏账准备。

  三、小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四、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具体采用何种方法由小企业自行确定。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或+)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或借方余额)

  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坏账准备的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的金额为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数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1201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支付货款但尚未运抵验收入库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小企业购入材料及商品,如果已取得发票等凭证或已支付货款但材料或商品等尚未运抵时,应按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待购入的材料、商品等运抵企业并验收入库时,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购入但尚未运抵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

  1211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燃料、包装物等的实际成本。

  小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备查账簿和有关的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买价;

  (二)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不包括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按规定根据运输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四)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减去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五)购入物资负担的税金(如关税等)和其他费用。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购入材料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购入材料成本中。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企业,购入材料支付的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所购材料的成本。

  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第(一)项应当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第(二)、(三)、(四)、(五)项,凡能分清的,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合理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三、取得并已验收入库材料的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原已记入“在途物资”科目的材料或商品,在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小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委托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材料,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两者之和,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小企业接受捐赠的材料,如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材料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发出材料的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领用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小企业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实际成本,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出租、出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包装物),借记“营业费用”科目(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

  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小企业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材料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材料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六、小企业出售材料,按已收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小企业的各种材料,应当定期清查盘点。盘盈的各种材料,按该材料的市价或同类、类似材料的市场价格,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或毁损的材料,其相关的成本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属于其他情况的,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八、本科目应按材料及包装物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材料明细账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企业至少应有一套同时包括数量和金额的材料明细账,由财务会计部门登记,也可以由材料仓库的管理人员登记数量,定期由财务会计部门稽核并登记金额。

  九、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材料及包装物的实际成本。

  1231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构成以及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比照“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三、小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分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如果低值易耗品已经发生毁损、遗失等,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四、小企业对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当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中登记。

  五、本科目应按低值易耗品的类别、品种规格进行数量和金额的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未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1243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自制商品产品等。

  小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本企业的产品,在本科目核算。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及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从事工业生产的小企业库存商品的核算。

  从事工业生产的小企业,其库存商品主要指产成品。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本企业的产成品,所发生的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一)小企业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按实际成本核算的情况下,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度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对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或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二)小企业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小企业在销售产成品并结转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库存商品的核算。

  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其库存商品主要指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不计入购入商品的实际成本,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的营业费用。

  (一)库存商品采用进价核算:

  1.小企业库存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购入的商品在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应付款项,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委托加工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2.销售发出的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可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毛利率法等方法计算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小企业结转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

  1.小企业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购入的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品进价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计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委托加工商品的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2.销售发出的商品,平时可按商品售价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月度终了,应按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四、库存商品盘盈、盘亏的核算。

  小企业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盈,应按该商品的市价或同类、类似商品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发现的库存商品盘亏或毁损,其相应的成本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属于其他情况的,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五、本科目应按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各种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售价。

  1244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情况下,其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小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小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发生溢余,应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管理费用”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库存商品发生损失,按进价和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计金额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之后的余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应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的赔款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

  三、月度终了,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差价率=月末分摊前本科目余额÷(月末“库存商品”科目余额+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差价率

  上述所称“主营业务收入”,是指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可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小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采用上月的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应负担的进销差价,并应于年度终了,对商品的进销差价进行核实调整。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1251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还应同时结转进销差价。

  小企业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其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按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1261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售价。

  二、小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时,按实际成本(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小企业采用售价核算委托代销商品的,月度终了,应将售出委托代销商品的售价调整为实际成本。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受托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售价。

  1281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二、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的部分,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小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三、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四、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二)企业使用该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三)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材料或商品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相关材料或商品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四)因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五)其他足以证明有关存货实质上发生减值的情况。

  五、会计期末,小企业计算出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按该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其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应转回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以原计提的金额为限。

  除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以外,小企业售出商品时可不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待期末时一并进行调整。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1301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等。

  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业对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次摊销法的,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按领用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三、小企业预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等,应于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财产保险费应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应在租赁期间内平均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发生其他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1401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五、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六、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1402长期债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权投资。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债券投资。小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面值;

  2.溢折价;

  3.应计利息。

  (二)其他债权投资。小企业应在本明细科目下设置以下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本金;

  2.应计利息。

  企业购入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长期债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应收利息,还应扣除应收利息部分)后的金额作为债券投资的成本。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四、债券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的长期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及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债券投资的成本。该成本减去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以直线法摊销。

  长期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记入本科目;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于确认利息收入时,记入“应收股息”科目。

  (二)小企业购入长期债券付款时,按债券面值,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面值),按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借记“应收股息”科目。

  (三)小企业购入溢价发行的债券,应于每期结账时,按应计的利息,借记“应收股息”科目(或本科目),按应分摊的溢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溢折价),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对于每期应分摊的折价金额,应增加投资收益。

  (四)出售债券或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对于记入“应收股息”科目的应收利息,应贷记“应收股息”科目,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小企业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其他债权投资到期收回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他债权投资的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小企业应按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债权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本金(或本息)和未摊销的溢折价金额。

  150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

  二、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三、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等税金、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其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其成本。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金额作为其成本。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则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其成本。

  (七)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成本。

  四、固定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买价加上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其他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小企业以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本科目项下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小企业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借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支付的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七)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五、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生产的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是生产产品的成本实质性降低等,应将发生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可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发生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中,按上述原则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六、固定资产减少的账务处理。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二)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三)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本制度中关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处理。

  (四)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也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七、小企业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1502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和净残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三、除下列情况外,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及原因在变更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小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后,应当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成本,并根据本企业的使用情况合理估计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提取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五、小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后的金额。

  六、小企业按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八、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1601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建筑工程等购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为工程准备的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的实际成本等。

  二、小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和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对领出的剩余工程物资应办理退库手续,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工程完工后剩余的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存货的,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材料”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转入存货的剩余工程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五、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的赔偿部分,工程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营业外收支。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为工程购入但尚未领用的材料及购入需要安装设备的实际成本等。

  1603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为在建工程需要专门购入的工程物资,购入时应通过“工程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待实际用于在建工程时转入本科目。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建筑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技术改造工程;

  (四)其他支出。

  三、在建工程的账务处理:

  (一)发包的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自营的工程,领用工程用物资时,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