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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6-17 18:02:42    文字大小:  【】  【】  【
发文标题: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9]2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9-6-2
编辑时间: 2009-6-16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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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