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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大幅上调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11-11-03 08:40:01    文字大小:  【】  【】  【
从11月1日起,纳税人个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由原来的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提高至5000元—2万元;按期纳税的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提高至5000元—2万元。同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的、按次纳税的,营业税纳税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也大幅提高。

  据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并公布了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修改。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我国对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实行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相关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原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元—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修改后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元—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修改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

  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多次修改相关法规,各地也多次上调起征点。此前,各界对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早有预期,但这次调整的幅度如此之大,还是多少有些出人意料。这次起征点上调,受益的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不仅税负降低,而且为数众多的个体户将不再缴纳相关税收。这对减轻纳税人负担、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发展,都将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