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长期借款不归还需缴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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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4日 |
信息来源:江苏省扬州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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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近日,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某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公司借款120万元,时间长达2年,一直没有归还。稽查人员根据有关法规将该借款行为视为公司对该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要求该投资人补缴个人所得税24万元,并作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