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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规定 大股东所付股改对价可挂账处理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14 10:29:49    文字大小:  【】  【】  【
   日前从财政部获悉,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配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财政部下发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就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作出明确。

     此前,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座谈会上透露,为配合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将出台包括制定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支付的会计处理办法等政策措施。财政部本次出台的《暂行规定》,正属于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政策,也表明了财政部积极促进股权分置改革的态度。

  《暂行规定》确定,企业应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和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

 《暂行规定》分别对七种流通权取得方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比较复杂的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和以发行认沽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细化的安排。

   在对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份出售的会计处理上,《暂行规定》确定,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也不计提减值准备,待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出售时,再按出售的部分按比例予以结转。

  《暂行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项目内单列“股权分置流通权”项目反映;应在流动负债项目内单列“应付权证”项目反映。对于以承诺方式或发行权证方式取得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说明承诺的具体内容;对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也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