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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05 16:29:28    文字大小:  【】  【】  【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8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8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
  同时,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为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保持0.9倍不变。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在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
  本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有利于引导投资和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有利于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恰当地衡量风险;有利于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协调发展。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城乡居民和单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
 0.72
 0.72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个月
 1.71
 1.80
 
            半 年
 2.07
 2.25
 
            一 年
 2.25
 2.52
 
            二 年
 2.70
 3.06
 
            三 年
 3.24
 3.69
 
            五 年
 3.60
 4.14
 
二、各项贷款
  
  
 
            六个月
 5.40
 5.58
 
            一 年
 5.85
 6.12
 
            一至三年
 6.03
 6.30
 
            三至五年
 6.12
 6.48
 
            五年以上
 6.39
 6.84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管[2006]2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6年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6]289号),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8月19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1.71%调整为1.80%。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变。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请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附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72 0.72
上年结转 1.71 1.80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14 4.14
五年以上 4.59 4.59
央行负责人就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答问问:本次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何时开始实施?
  答:本次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主要内容是: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2.25%上调至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现行的5.85%上调至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与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均保持不变。
  同时,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市场化,将其利率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到0.85倍。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下限继续保持0.9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上述政策自2006年8月19日起实施。
  问:为什么要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答: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总体形势良好,但经济运行中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信贷投放过多、外贸顺差过大等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为此,人民银行主要采取了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加大公开市场操作力度等数量型工具收回过多流动性,从资金的供给方进行调节。根据当前社会总需求扩张势头仍很强劲的情况,为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的效果,有必要在收回流动性的同时,加大对资金需求方的调节,利用利率杠杆适当抑制投资和信贷需求的扩张。
  存贷款基准利率代表全社会的资金成本,如果资金成本相对于投资回报率偏低,很容易助长投资和信贷的冲动。通过上调基准利率,可以加大投资行为的融资成本,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恰当衡量信贷风险,防止贷款盲目扩张;尤其是随着融资渠道日益多元化,提高资金成本还可以广泛地调节全社会投融资行为和预期,促使各类投资主体更加趋于理性。因此,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有利于引导投资和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有利于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恰当地衡量风险;有利于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协调发展。
  问:为什么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
  答: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之一是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与此相关,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贷款也增长较多。此次长期贷款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贷款利率上调幅度,有利于抑制长期贷款需求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长期存款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存款利率上调幅度,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存款结构,协调投资和消费的关系。
  问:为什么要进一步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对居民有什么影响?
  答:近两年来,商业银行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定价能力,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实行下浮,对购买多套住房、别墅等的贷款利率实行上浮,并推出了包括固定利率产品在内的一系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产品,为广大居民提供了多样化的住房贷款金融服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周期较长,对利率调整敏感度高,商业银行自主定价能力的增强,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创造了条件。为此,人民银行决定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下限由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扩大到0.85倍。商业银行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根据贷款风险,在该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对于资信记录良好、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购房者,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以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获得利率下浮优惠。若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基准利率的0.85倍),实际上调幅度仅为0.06个百分点。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以后,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既可采用浮动利率方式,也可采用固定利率方式。对已经发放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日,以贷款基准利率的0.85倍为下限确定具体利率水平;对已经发放的固定利率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则不受此次利率政策调整的影响,继续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