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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09年1月办税:注意征期调整和个税申报
 作者:会计事务所、北京兴华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    发布于:2009-01-14 10:14:07    文字大小:  【】  【】  【

国税征收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种

1

119

119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19

119

申报缴纳2008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119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地税征收

1

112

112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9

119

 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资源税

119

119

申报缴纳2008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119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1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一、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延长到次月15日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期由次月1-10日延长到15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勿忘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时间

  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2008年年为例,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在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含的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三类免税所得可以剔除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股票转让所得须申报

  个税自行申报表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中,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单独列出,使表格更加清晰,方便纳税人填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2007年股票市场火爆,个人汇总其在2007年度卖出股票的盈亏大多为股票转让所得,只需将正数填入即可。

  2008年股市低迷,个人汇总其在2008年度卖出股票的盈亏为负数的,此项所得要按“零”填写。原则上并不计算尚未卖出股票的“账面盈亏”。

  三、预缴四季度所得税提示

  1、2009年1月份是企业预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国税函[2008]635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因此,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应注意按照企业实际利润额即减除了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进行预缴。

  2、国税函[2008]985号规定,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因此,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并取得证书的企业,在1月预缴四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按15%税率预缴。